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是否能并舉
在當前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已經形成了兩個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能保護不能開發,一旦開發便會導致破壞;另一個觀點是,文化遺產項目只有在開發中才能更好地獲得保護。要解決這一難題,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產業化”。“產業化”即是指要使具有同一屬性的企業或組織集合成社會承認的規模程度,以完成從量的集合到質的改變,真正成為國民經濟中以某一標準劃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前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創意和開發常常成為“保護”的對立面,專家對“產業化”、“開發”、“創意”似乎有一種天然的抵觸。在一些權威專家看來:一切開發和創意都是“利”字當頭,其最終結果必然是對文化遺產的破壞。他們認為文化不是流水線能夠打造出來的,要靠時間和心靈釀造,是一代代人共同的精神成果,是自然積淀而成。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對于文化產業呼聲的空前高漲,馮驥才明確表達了自己的態度,他認為文化產業指的是大眾消費文化層面的文化,它不是一個民族文化的峰頂。一個民族文化的峰頂是不能夠輕易被產業化的。馮驥才在調查中發現,在產業化運作之下,傳統的手工藝術正在變成工業時代的流水線制品,文化遺產慢慢發生了一種惡性的質變。還有專家指出“文化產業”包含兩方面:“一是大工業化生產方式;二是文化產品生產和交換。如果把需要傳統方式生產的文化產品產業化,一定是要失敗的。比如剪紙、書畫等作坊式、自發、分散、手工生產的文化產品,不能產業化;比如演出業,演員唱歌是個性化創造,不可以被復制,不能大工業化生產,就不是產業。”以馮驥才為代表的文化守望者和保護專家,他們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作為民族文化高峰的傳統文化遺產是不能夠輕易大工業化生產并參與生產和交換的。這里涉及到一個概念:哪些文化遺產可以進行開發利用,哪些文化遺產不能參與開發。在我們所做的大量田野調查中,那些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或者守望者幾乎喊出了同一個心聲:文化保護需要在開發中獲得利益,要在市場中獲得認可和認知。尤其是那些適合市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應該通過市場化的運作讓更多人了解和認可,才可能獲得更大的生命活力。好東西一定要讓人知道,而且知道的人越多越好,我們把文化遺產束之高閣不是真的保護,那是對文化的不負責任,是變相扼殺文化。那樣的保護只能帶來更多僵死的遺產!聽起來很有道理,但還需要一分為二地仔細分析。將不適合產業化的文化遺產推向市場必然對文化造成災難性破壞。
針對我國開平碉樓的保護和開發,聯合國貿發會議創意產業計劃主任埃德娜·多斯·桑托斯認為,開平碉樓與村落的功能利用,要多發揮生態環境優勢,學習世界上正在流行的“Eco-Tourism”(生態旅游)發展模式,尋找到一個兼顧文化、歷史、開發幾個層面的結合點,解決世界遺產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沖突。近日中影集團正在開平自力村碉樓現場拍攝電影,埃德娜認為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不損害遺址地而提升其知名度的范例。埃德娜還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比如著力發展“體驗式旅游”,這種方式現在在歐洲已非常流行,從創意經濟近年的發展情況看,旅游產品的生活體驗內容十分重要,而觀光購物旅游的吸引力已經大打折扣。這透露出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思路和方法,那就是在充分利用文化遺產資源的情況下,讓文化遺產成為開發利用的一個重要內容,成為整體性開發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讓其成為“體驗經濟”的一部分,在不傷害文化遺產一絲一毫的基礎上,獲得文化聲譽,提高文化遺產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從而獲得整體上的贏利目的。
在目前的情況下,一方面是政府大力發展文化產業,另一方面一些權威專家提出發展文化產業可以,但不能將文化遺產產業化。問題一天得不到解決,保護文化遺產工作就面臨著混亂和矛盾。學者劉錫誠先生在綜合歸納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成果時總結出,目前有兩個問題困擾著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清楚的解釋,將造成“非遺”保護概念的模糊,即:生產性保護和產業化保護不是一回事;商業性經營和產業化經營不是一回事。產業化要求有規模、有標準,但文化要求個性、要求獨特、要求差異。產業化要求低成本、批量生產,這和手工技藝的傳統特點正好相悖。所謂商業性經營,就是將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成品作為商品進行的商業化營銷;而產業化開發則是指將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開發項目,而對其實施的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這兩種情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是不盡相同的。我以為這幾個問題的解釋和提出非常必要。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和商業性經營應該成為保護工作有益的補充,而且生產性保護和商業性經營應該根據不同對象采取靈活多變的方式進行,在不破壞文化遺產原貌的情況下,獲得保護和發展的經濟利益,這無可厚非。只是在地方政府推行的保護策略中,要加入專家學者的嚴格論證,避免開發不當和過度帶來的文化遺產的損傷。至于產業化經營和產業化保護則是文化遺產保護中應慎重使用的方略。規模化、標準化的大工業復制可能會繁榮文化市場,帶動產業化升級,但如果針對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則要多加論證。一方面要考慮對遺產本身的文化精髓進行搶救性保護,并維持原貌,另一方面在從遺產本身尋找靈感而批量生產中不違背遺產本身所具有的傳統文化內涵,使原初的文化遺產和原貌維持的文化遺產與批量生產的創意產品有所區分。
這樣就可能形成一個保護和開發相輔相成的良性發展。既讓文化遺產本身得到了維持和保護,又在可持續發展和產業化進程中成為產業發展的創意源泉。不過這里需要嚴格尊重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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